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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讨债公司讲述北京二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2024年7月23日发布 

案例一: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借贷款项转入配偶账户
【基本案情】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8月至2015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10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二:一方在收到借款后,较短时间内向配偶转账
【基本案情】王某与韩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于20172月至20189月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于20172月至20201月分42笔向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又起诉韩某,要求确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韩某应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赵某分七笔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分42笔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在收到借款后,较短时间内向夫妻另一方进行转账,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转账并非来源于借款,否则该部分转账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一方对外举债后,配偶以个人名义担保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于20182月至20193月,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黄某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
【裁判结果】李某先后与黄某签订多份《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给黄某,合同的“债务人”处均有李某手写签名。李某对于张某多次向黄某借款显然知情,并且愿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并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比一般公众更高的与金融领域相关认知能力,其在《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务人”处手写签名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其对自己是主债权的债务人身份的确认。以上足以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应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债务提供担保,且以“债务人”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视为明知债务,且存在夫妻对外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确定行为人意思表示时,一般结合行为人的职业、年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标题:乐清讨债公司讲述北京二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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