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讨债公司讲述针对拖欠工程款?我们应该怎么样来讨要更合适
案情简介
B公司向A建设公司发出《劳务中标通知书》,告知原告通过招标中标一号主体结构工程并签订了《单项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一年后,B公司又将二号主体工程交给A建设公司,基于A建设公司的出色表现,B公司继续将第三个浆堵漏工程交给A建设公司。上述三个工程A建设公司均按照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但B公司在三个工程的项目中均未支付完毕。截止2020年4月,B公司尚拖欠款项205万元左右。无奈之下,A建设公司向李跃律师寻求帮助并委托新法擎律所李跃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件,将B公司起诉至宝安区法院,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研究案件材料,仔细厘清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约定施工期、工程实际工期、已支付工程款、尚未支付工程款项、三个工程合同约定的事项、各流程的具体时间等等。李跃律师团队按照时间顺序、工程支付以及未支付等情况,整理清楚向法院提交,证据充分证明B公司实实在在的拖欠工程款。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发现了A建设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单项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天津仲裁委,与《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的北京仲裁委相冲突,按照仲裁法仲裁协议无效,况且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属于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无效。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对李跃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予以支持,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建设工程支付拖欠工程款向20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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