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要账公司阐述500多万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全部偿还后向另一方追偿,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支持?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京02民终7918号
案 由: 追偿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案情简介-
他们的故事
二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翠花返还二娃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2943536.85元;
2.判令翠花返还二娃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513.75元;
3.判令二娃向翠花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967050.6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1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21)京010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张景利与翠花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确认翠花向张景利的借款最终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7号院1层12门2号房屋,翠花对张景利的借款应认定为翠花与二娃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翠花、二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景利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47027.50元,由翠花、二娃负担。二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京02民终5193号民事判决,驳回二娃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娃于2022年7月28日向西城法院自动缴纳案款532万元;于次日向西城法院自动缴纳案款567073.70元、诉讼费47027.50元。
一审法院另查,二娃和翠花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
2019年9月30日,翠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二娃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二娃、翠花在庭审中均表示认可前述月坛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为460万元,朝阳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房产现市场价值,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翠花适当予以多分。
朝阳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79496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月坛房产归翠花所有,翠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娃该房屋折价补偿款220万元。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翠花对张景利的借款应认定为翠花与二娃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翠花、二娃应当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共同偿还张景利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现二娃已向西城法院自动缴纳案款及诉讼费,结合离婚诉讼中对于借款对应房产的分割情况,法院认为二娃要求翠花负担其中一半的主张,理由正当,故法院对二娃要求翠花返还代为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2943536.85元及案件受理费23513.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本案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故本院对二娃要求翠花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翠花要求减少自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金额,降低自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翠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娃代为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2943536.85元;
二、翠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娃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513.75元;
三、驳回二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乐清要账公司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翠花、二娃应当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共同偿还张景利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
二娃一人向西城法院自动缴纳案款及诉讼费后,要求翠花返还上述款项的一半,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翠花返还二娃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2943536.85元及案件受理费23513.75元并无不当。
二娃上诉主张翠花应支付上述款项自2022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翠花关于本案所涉债务是二娃的原因产生,一审法院确定翠花与二娃各还一半,比例失当,二娃应多还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翠花与二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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